王兴华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较为典型的房屋定金纠纷案件
来源:王兴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04
浏览量:573
【案情介绍】
王某一直想买一套框架结构的房子,通过房产广告,王某看中了某房地产开发商正在开发的某小区。2011年3月份,该小区一期工程的房屋开始预售,王某便和妻子一起到了房地产商的售楼中心,在看了房屋的售楼书后,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购买该小区6号楼20l室,房地产开发商说,商品房预售合同现在还不能签,必须要过15天后才能签,如果想要的话,先签订一份《房屋认购书》,交2万元定金,房地产商为王某保留该房屋,不出售给第二家。
双方经过一番讨价还价后,签订了一份《房屋认购书》,认购书中双方约定了房屋的价格、楼层楼号、面积、房屋定金的数额,房款的付款方式以及违约条款,并约定在开发商通知王某来签订正式《商品房预售合同》后7天内,如果王某到时不来签订,开发商有权将该房屋出卖给他人,房屋定金不予退还。
合同签订后,一次偶然的机会,该售楼处的售楼小姐在电话中告诉王某,该小区中有部分房屋不是框架结构的,王某预订的6号楼就是混合结构的房屋。王某知道该消息后,第二天就打电话给房屋售楼处说因为该房屋的结构跟售楼书上宣传的不一致,自己现在不要了,要求退还定金。当天,房地产开发商就向王某发了一份要求王某7天内去售楼处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通知,王某认为自己已经致电开发商表明不要该房屋了,于是一直没有理会该通知。
9天后,开发商发了第二份通知给王某,告诉王某:“因为王某没有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在接到签合同的通知后7天内去房地产开发商处签订正式的合同,所以2万定金不再返还,该房屋不再保留。”王某在接到第二份通知后赶到房屋售楼处,要求退还定金,售楼处不肯退,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王某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返还定金2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房屋定金纠纷案件。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商明知房屋是混合结构的,故意在售楼书中写明该房屋是框架结构,而房屋的售楼书在房屋建造完成之前是购房者了解房屋真实情况的唯一信息来源,因此开发商的行为是一种欺诈行为,王某有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房屋认购书,并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向王某返还房屋定金2万元。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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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兴华
  • 执业律所:
    北京京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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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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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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